“自由”并不是意味着任意妄为,而是有着特定的选择范围和约束条件,有着利己行为主体不能逾越的选择边界,这个边界就是不能构成对他人和社会的侵害。而侵害就意味着某种形式强制和实质性剥夺,从而就会失去有关自由的本质含义,否则,就会必然因制度毁坏或他人报复而失去自由。因此,自由选择也是一种责任制度安排,也就是说,如果自由选择行为超越了选择边界,行为主体就会负有选择责任。“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总是存在很多的‘不自由’的制度”,[10]这就是自由选择的边界设置。
三、 自由选择与持续繁荣具有高度相关性
国家的和谐繁荣是人民的福祉,任何国家所做出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获取和谐繁荣。但是和谐繁荣与自由高度相关,通向和谐繁荣的道路只能存在于国民的自由选择之中。在关键意义上,和谐繁荣既是自由选择的一种积极状态或行动显示,也是自由选择的动态表征和重要后果,或者说自由选择是国家和谐繁荣的根本解释变量。因为和谐繁荣来自于资源的充分利用,尤其来自于对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任何一个和谐繁荣的社会,都必定是一个充满发展活力的社会,但发展活力来自于国民大众尤其是劳动力资源的创造性、积极性和能动性的充分发挥。其前提条件是社会充满了公平竞争的发展机会,在这些机会面前,人们可以自由选择,通过这种对所有公民普适性的自由选择,所有的创新潜力都会涌流和爆发出来,从而导致了社会普遍繁荣和持续和谐的宏观结果。离开自由选择,任何国家都不会和谐繁荣,和谐繁荣的发展道路就是自由选择之路,和谐繁荣依赖于自由选择。那些公民不能自由选择的国度,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短期服从和“繁荣”,但无法获得长期而持久的和谐繁荣。西方发达国家之所以发达,自由劳动制度起了决定性作用。“精确的核算与筹划(这是其他一切事情的基础)只是在自由劳动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11]世界银行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指出:“追求持续的、长期的繁荣与向社会大多数或全部成员扩展经济机会和政治发言权是分不开的……较为公平的社会,其经济也更加有效率。”[12]任何社会中都蕴藏着丰富的发展潜力和繁荣要素,首先是存在于国民大众之中,道理很简单,发展要靠人来推动,繁荣要靠创新提供,人的创新能力对发展和繁荣起着决定作用。但首要的一点是赋予他们自由选择的发展机会,与此相关的物力资源才可以得到充分利用,发展繁荣的和谐预期后果就会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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